永亮说税,专注于税
撰稿人
王永亮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律系教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邮箱:
wangyongliang@allbrightlaw.com

撰稿人
郑天帆
宁波保税区海关跨境电商审核科
四级主办

编校
浦天怡
王永亮老师助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邮箱:
putianyi@allbrightlaw.com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号报道,2020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受理一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纠纷案件。
原告余先生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的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纯可可粉。案涉商品的交易详情页显示,该商品系被告从美国采购后进入我国某海关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订单推送至保税仓,商品完成打包交海关清关后,递送至消费者。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品为进口食品,虽然在商品交易详情页对食品外包装英文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但却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给原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责任。
商家已提供商品电子标签,而未在商品实物外包装加贴纸质标签的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相关要求,消费者能否据此主张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这个案件,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都应当引起跨境电商经营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方面,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在进口商品的标识上,确实享有一定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但跨境电商是个例外,以电子标签替代了中文标签。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的义务为,“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单纯以可可粉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就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不足。

另一方面,电子标签也并非跨境电商经营企业的防火墙。
跨境电商企业在制作电子标签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电子标签应该是中文的,如果还是英文的,就达不到跨境电商的进口要求。


对于这种英文标签的跨境电商商品,销量越大,卖家的风险也就越高。
第二,中文标签并不是简单的翻译,对其中因文化或语言习惯产生的误导性的内容应当进行适当本土化处理。
如下图当中,日本原标当中的“无加水”即需要参照我国的国标习惯表述进行调整。否则,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第三,确保电子标签内容的完整性。很多跨境电商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通常采用机器翻译的模式,造成电子标签制作粗糙,遗漏了很多重要的内容。

这一串串的“*”,读上去很有此处略去100字的味道。等真的到了法庭上,经营企业可能会感觉味道不是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