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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李魁文介绍2020年全年进出口情况,指出:“为全面反映跨境电商整体进出口情况,海关总署充分借鉴我国《电子商务法》以及世界海关组织对跨境电商的定义,探索建立了跨境电商统计体系。”近年来,跨境电商规模快速扩大,成为外贸增长突出亮点,跨境电商制度政策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跨境电商海关统计也逐步受到重视。
早在2015年,针对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海关增设了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监管方式,相关进出口数据基本纳入海关统计。
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194号),被纳入跨境电商海关统计的对象主要为“通过境内登记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同时,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退货商品,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同时依规定不纳入海关统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跨境电商统计依然是国际难题。市面上,海关与各个咨询调查机构采用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不同,造成了相互间的数据存在差异。依据海关总署194号公告,目前海关对于跨境电商进出口的统计仅限于通过“与海关通关系统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交易的商品,统计基础范围有限,而部分通过境外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自建网站或境外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跨境电商商品(按个人物品监管)则未纳其中。将跨境电商商品境内外全覆盖,是海关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重要目标。
跨境电商海关统计来源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125号)附件1,跨境电商海关统计的原始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经海关确认的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证及资料。
其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因其通关模式为“清单核放”,故以《申报清单》的数据为统计基础;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则区分一般区域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一般区域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则海关统计原始材料以《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的《报关单》为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则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无需形成《报关单》申报,但须汇总纳入统计。
除上述单证材料外,跨境电商海关统计的重要来源还包括与跨境电商平台相联网的海关通关服务平台以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传输的交易、支付、物流三单数据。

以上内容来自《2020中国跨境电商市场发展报告》,获取更多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跨境供应链前瞻”,回复关键词“2020报告”可获取报告完整内容;回复关键词“行业报告”可获取行业报告资源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