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 年,我在中华商标协会担任秘书长期间,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董事长袁世环同志以高度政治责任感依法阻止“非中国制造”恶意注册,为维护国家形象做了大量工作。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代理的历史上首例涉及国家形象的公益维权案。
2005
年11月
中北在境外商标监测中查悉:
1. 美国迈阿密市一名自然人 Pastoriza Teresita 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在美国申请了 NOT MADE IN CHINA(非中国制造)商标,使用在服装、鞋帽商品上。
2. 直布罗陀注册的 Alvito Holdings Limited COMPANY(阿尔维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维托公司)于 2005 年 9 月 13 日、10 月 12 日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了NOT MADE IN CHINA(非中国制造)3 件商标,使用在皮制品、包、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3. 阿尔维托公司于 2005 年 9 月 13 日、10 月 13 日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即商标局)申请了 NOT MADE IN CHINA(非中国制造)3 件商标,使用在 皮制品、包、服装鞋帽商品上。
作为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中北董事长袁世环同志和中北团队充分意识到,中国、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等词汇频繁和突出出现在全球媒体和信息之中,共同建构了中国形象,而商标作为一种经济形象属于国家形象的基础。在复杂的国际合作与竞争中,国家形象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形象不仅是政府的事,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事。每个国家的公民、企业以及其他机构,对维护和提升自己的国家形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中北就“非中国制造”一案采取以下对策:
01
一是向中华商标协会通报、向国家工商总局和商标局汇报,争取支持和指导。
2005 年 11 月 23 日,袁世环副会长和我一起向商标局领导汇报了 “非中国制造”案的情况,为维护国家尊严,中北自荐承担维权任务和所有费用、联系所在国律师,以中华商标协会和中北的名义向欧盟等国家的商标局提出诉求,商标局领导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国家工商总局分管领导李东生副局长高度重视,于2006 年 3 月 13 日,专门约见了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对“非中国制造”商标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注册问题进行了沟通,得到了商务部领导的关注和指导。
02
二是依法向欧盟局提出不予注册申请
为了准确了解、掌握欧盟颁布实行的《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中北聘请了西班牙著名的 UDAPI 专利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 UDAPI 所)作为中华商标协会、中北申请“非中国制造”商标不予注册一案的代理律师。
UDAPI 所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依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 41 条规定,在共同体商标公告之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代表制造商、生产商、服务的提供者、贸易商或消费者的团体或组织,可以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以下简称欧盟局)提出书面意见,根据第 7 条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提起商标不予注册的申请。我们认为 :
1.“非中国制造”商标是对所有中国制造产品的侮辱。一个包含“非中国制造”的负面陈述商标已贬低了所有由中国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所有由中国公司提供的服务。
2.“非中国制造”不具有充足的显著性,无法作为共同体商标将其申请人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予以区别,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任何产品质量方面的保证。并且,该商标没有标明任何对产品质量负责的企业信息。
3.“非中国制造”可以视为对中国人民及中国公司的歧视。这种行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6 条严厉禁止的。
4.“非中国制造”欺骗了消费者。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规定 ,“带有欺骗性质的,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标”,不应获得注册。如果申请人在中国生产其产品,则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产地和质量方面的欺骗。
据此,申请欧盟局驳回阿尔维托公司 3 件“非中国制造”商标。
03
三是万名中国公民签名《反对“非中国制造”商标注册的声明》。
“非中国制造”事件经中外媒体报道后,引发强烈反响。舆论认为,该商标是对 “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 )”的一种歧视和侮辱。2006 年 3 月 1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等媒体共同在网上开通了反映和汇总中国民众呼声的平台。截至 3 月 9 日,在《反对“NOT MADE IN CHINA 非中国制造”商标注册的声明》上签名的人数超过13000 人。3 月 15 日,中北涉外部部长毕德启作为代表向欧盟驻华使馆代表递交了《声明》。上海证券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经济导报、《中华商标》杂志 [1] 等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相关报道。
04
四是拜会欧盟局局长反映诉求。
2006 年 5 月中旬,中北董事长袁世环、涉外部部长毕德启在加拿大多伦多出席国际商标协会第128 届年会期间,与代理“非中国制造”案的西班牙律师吉尔谟先生一起,拜会了欧盟局局长伍博 · 德 · 博尔先生。伍博局长对中方申请对“非中国制造”商标不予注册的诉求表示理解并提出了建议。为解决此案打下了基础。
05
五是密切关注案件发展,及时提出异议或诉讼。
根据中方对阿尔维托公司的 3 件“非中国制造”商标不予注册申请,欧盟局依法进行了审理。
2006 年 4 月 24 日欧盟局发出通知,指出 :“在欧洲居住的华人看到商标‘NOT MADE IN CHINA’ 的感觉是,它含有阴险的蔑视,暗示着避免使用中国制造商品的信息,此外,该商标诋毁中国工艺技术的声誉,它的注册将违背中欧人民建立双方友好 贸易的愿望。”
同年 8 月 24 日,阿尔维托公司向欧盟局递交了说明答辩书,声称:“该商标没有直接表示任何侵犯或种族歧视的信息。”
9 月 11 日,欧盟局通知:“我局认为该商标不符合《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因此不能注册”。阿尔维托公司不服,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
2007 年 12 月,上诉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依据《殴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 7 条规定对第 004631305 号 等 3 件 商 标 申 请 予 以 驳 回,“NOT MADE IN CHINA”不予核准注册。
除了向欧盟局提出对阿尔维托公司 3 件“非中国制造”商标申请不予注册外,中北还注意到德国自然人Frosted Sascha Gronau DE向德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德国局)申请注册的“N.M.I.C NOT MADE IN CHINA”商标(使用在服装、鞋帽、体育及运动用品、玩具商品上,该商标于 2005 年 9 月 30日公告),委托 UDAPI 所向德国局提出撤销申请,经多方努力,该商标的所有人撤销了其申请。
中北于 2007 年 7 月 12 日监测到比利时自然人向欧盟局申请“NOT MADE IN CHINA”两件商标,使用在照明用设备、家具等商品上。该申请人获悉阿尔维托公司“非中国制造”商标一案结果后,于 2007 年 10 月 5 日主动撤销了申请。
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领导和中外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经过不懈努力,“非中国制造”商标被美国、欧盟、德国等国的商标局予以驳回,制止了申请注册歧视中国国家形象商标现象的出现与蔓延。
回顾“非中国制造”一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董葆霖主任对此给予了高度肯定,他认为:“此案是我国商标界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维护我国国际贸易秩序的正义发声,维权行为受到相关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的广泛支持。”
“非中国制造”案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这是首例为国家形象维权的案件 ;
二是,自 1957 年中国贸促会成立我国第一家商标代理机构以来,65 年来首例以商标代理机构名义公益维权的案件 ;
三是,自 1994 年中华商标协会成立以来,首例以社团名义维权的案件 ;
四是,首次将万名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签名的《反对“NOT MADE IN CHINA 非中国制造”商标注册的声明》 递交给欧盟驻华使馆的案件 ;
五是,这是首例向欧盟局局长提出撤销“非中国制造”商标申请诉求的案件 ;
六是,首例由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商务部条法司领导指导关注的案件。
注释
[1]《中华商标》杂志对“非中国制造”案的相关介绍参见曹克宇 :《“NOT MADE IN CHINA”伤害中国人感情》,中北商标事务所,2006 年第 4 期 ;林华 :《“非中国制造”踏入商标法禁区》,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2006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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