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浙江宁先生的祖传宅基地房屋被列在拆迁范围,相关单位对其房屋也进行了拆迁评估,但双方一直未签订拆迁协议。在今年11月,相关单位给宁先生下发了一张《违法建筑告知书》,被告知其宅基地的宅子属于违法建筑。不几天,宁先生又收到了一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其在月底前将其房屋进行拆除。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我们的宅基地住宅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般情况下,农村的宅基地住宅首先要有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要符合规划要求,要有证,即有权有证。有权指定是首先要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然后才能在该土地建房。而建房也不是说想建就建的,在建房前要先经过相关部分建设审批,取得房屋产权证。可知,如果你的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而建的,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本案宁先生的房屋传承自其爷爷80年代建造的宅基地住宅,属于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那么,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呢?是因为宁先生在2000年以后,先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而扩建的时候,并未向相关部分进行审批,后来也没有补办相关手续,从而成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本案宁先生的房子并不全部是违法建筑,本案中对宁先生住房全部进行违法建筑认定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当然,本案还有一个因素是,相关拆迁部门,为了促进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而在未查明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先对宁先生的房屋进行违法建筑认定,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
那么,遇到宁先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应对呢?
责令限期拆除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拆除的,相关部分会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而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而是在被拆迁人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下发正式的文书,进行强制拆除。而强制拆除是一种可诉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有诉讼、复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有执法权的机关才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之后,也不要慌,更不能在这种压力下,交出房屋,或草率签订拆迁协议。应在诉讼、复议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可通过诉讼、复议来维权,当然,这时候建议请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介入。
综上,通过以上案例告诉我们,我们手中的权利是有限制的,不能随意对我们的住宅进行翻建扩建,我们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同时,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