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 7 月 14th, 2025

原标题:域外动态||欧盟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发表意见称亚马逊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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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在其电子商务网站上发布自营商品与来自第三方卖家的商品的广告,并为第三方卖家提供仓储与运输服务。Christian Louboutin(中文“路铂廷”,以下简称“路铂廷”)先生是一位鞋履设计师,其最著名的作品是女士高跟鞋,其中 “红色鞋底”已被注册为欧盟与比荷卢经济联盟的商标。亚马逊网页定期显示红底鞋广告,而路铂廷先生认为这些广告所推销的产品是未经其同意而投放市场的商品。为此,路铂廷先生于2019年3月在卢森堡(C-148/21)和比利时(C-184/21)提起了两项诉讼。路铂廷先生认为,第三方卖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可归因于亚马逊,因为亚马逊在平台运营中需要积极处理侵权投诉并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与配送服务。亚马逊并非一个中立平台,它积极帮助第三方卖家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亚马逊则坚持认为,作为在线中介平台,它不应对平台内第三方卖家的侵权行为负责,并反驳了路铂廷先生的观点。因为亚马逊的商业模式较为复杂,因此卢森堡与比利时两法庭向欧盟最高法院询问在线平台运营商是否应对平台内第三方卖家的侵权行为直接承担责任。

2022年6月2日,总检察长Szpunar发表意见称亚马逊的商业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尽管亚马逊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发布要约到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但亚马逊作为在线中介平台,不需要对第三方卖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负责。

总检察长Szpunar认为,在确定中介平台是否使用权利人商标时,需要从商标传播的受众角度切入。根据先例,在线中介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允许第三方在商业传播中使用中介平台的商标。在确定某一商标是否用于在线中介平台的商业宣传时,要以信息灵通、具备合理观察能力的用户认知水平作为标准。并且,考虑到亚马逊商业模式对认定 “商标使用”产生的影响,总检察长认为,当在线中介平台直接销售与权利人商标相同的产品时才构成欧盟法律意义上的 “商标使用”。此外,虽然第三方产品与亚马逊自营产品在广告界面上是统一展示的,并且广告界面上均有亚马逊商标。但总检察长认为,在具体销售过程中,商家仍然需要说明商品是由亚马逊自营还是由第三方销售,因此用户可以对二者进行区分。据此,亚马逊自营产品与第三方销售产品的广告统一展示并不意味着一个信息灵通、具备合理观察能力的用户会将第三方卖家的产品视为亚马逊自营。带有亚马逊商标的商品仓储、运输服务同理。

注:尽管总检察长会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建议,但总检察长与法庭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总检察长的意见对法院没有约束力。此外,欧盟法院本身不对争端作出裁决,但是成员国法院需要根据欧盟的裁决处理案件,该裁决对其他国家的类案具有相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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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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