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农民工贾某在一个建筑公司工地工作时摔伤,要求办理工伤。经调查了解,该单位承接了工程项目施工后,已按照规定缴纳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之后该单位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两家公司签订有劳务分包协议。而该工程中还有一部分零星施工项目,由李某以个人名义承包,个人老板李某招用了农民工贾某在该建筑工地施工中摔伤。据悉,这两家公司虽都没有直接与农民工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其摔伤后建筑公司通过财务为贾某发放过一个月工资5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农民工贾某虽然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建筑公司应当对贾某在工作中受伤一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农民工贾某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由该建筑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案件焦点农民工在建筑公司的工地因工受伤,虽然没有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0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人社部门决定依法认定农民工贾某是工伤,由建筑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该建筑公司已缴纳了工伤保险,贾某治疗工伤的花费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案件启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对于高风险的建筑施工等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做好实名考勤、工资发放等动态人员管理,在组织施工前,除必须缴纳的工伤保险外,还应当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分散自身经营风险。对于普通劳动者,需增强维权意识,进入单位工作时,应当主动要求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留下入场证、着工装的现场工作照发送给家人朋友(或与工地大门口的施工牌合影)、考勤签到单、工资发放凭证、工友证明等有效证据,避免发生劳动、工伤、工资等纠纷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时因缺乏证据而出现的败诉风险。
来源: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