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抽查的内容(全国通用版)
一、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要提供认定申请时已经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证明知识产权所有权属于企业;
2.通过受让、受赠和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核准证明材料,且必须与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有关联;
3.清晰说明知识产权所保护技术的行业先进性;
4.清晰说明知识产权对哪些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如何发挥了支撑作用。
二、技术领域
1.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采用的核心技术是对提高产品性能、提升产品质量或提升产品竞争力起主要作用的技术,该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应提供与申报书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内容相对应的的产品实物,提供能说明产品的主要性能、关键技术和技术创新点的产品检测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科技人员
1.企业须提供申请认定时在职职工人员证明材料(如企业财务部门下发的工资证明、个税扣缴证明、人事社保部门提供的社保人员证明等);
2.科技人员名单及其从事技术活动证明;
3.对离职的科技人员要能够给予说明。
四、研发费用
1.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专账或辅助账,核算各研发项目的各支出明细科目费用,以此作为研发费用专项审计依据,以备核查;
2.明确研发费用归集边界,制定公用共用费用分摊依据原则,准确归集各项目的研发费用,特别是研发人员的工资、研发仪器设备等共用公用费用的归集和各项目之间做清晰准确分摊说明;
3.要注意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企业对经过专项审计按研发项目建立的研发费用的各项支出,都要给予尽可能具体的说明,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大的原材料、仪器设备等支出费用要说明其在哪个研发项目的具体用途。要说明研发费用归集是用于项目研发过程的相关环节;
4.研发费用归集各项费用核算的比例要符合《工作指引》中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
5.企业在国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要在60%以上;
6.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企业当年总收入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前提是,对应的产品是由《国家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技术应用生产而获得的;
3.明确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归集分类依据,并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说明清晰,科学合理。
六、研究开发活动
1.组织管理制度资料准备提供:
2.研发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管理制度、办法,项目立项文件,项目验收书、验收意见;
3.研发项目经费预算申请、支出报销、核算流程管理文件。
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1.要对每个科技成果项目的来源、主要内容和转化对应形式(产品和样机)给予列表说明,并阐述其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有效知识产权的关系;
2.企业须提供与认定申请书中相一致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关政府部门立项、与外单位开展合作或转让项目的合同或合作协议、企业内部立项决议等项目证明材料;
3.企业有关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和研发人员要清楚这些科技成果项目是如何转化为产品(样机)以及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
被重点关注的八类企业
第一:名称含非高新领域字样的企业;
第二:属于非高新技术领域行业的企业;
第三:收入和人数较少的企业;
第四:知识产权证书为短期集中获得的企业;
第五:只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非软件开发企业;
第六:近三年所得税涉及核定征收的企业或未做加计扣除或加计扣除差额较大的企业;
第七:三表数据一致性较差或差异性较大的企业;
第八:购销相同或者类似的企业。
抽查需要准备的材料
(以北京2023年为例)
实地核查企业准备材料参考清单,相关材料均应为原件,请在核查当天备好企业公章: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租赁协议、缴费证明等;
2.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3.2020-2022年度财务账(纸质、电子均可)、原始记账凭证(除三个年度外还需准备申报上一个月)、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高新专项审计报告;原始凭证较多的企业优先准备每个年度6月、12及申报上一个月,其他凭证保障当场可调取即可;研发费用辅助明细账(纸质、电子均可)及相关材料;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相关合同原件,并与原始记账凭证中的发票相对应;
5.企业人员名单、考勤表、劳动合同、学历证明,人员较多的可按名单抽查,直接参与研发项目的科技人员现场备询;
6.2020-2022年度社保缴纳记录,无社保记录需提供科技人员工资支付证明或缴税证明,可通过相关的官方网站、APP等在线查看;
7.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缴费凭证;软件著作权需进行现场演示、需提供系统设计说明书,需涵盖系统总体结构、系统类图及说明、数据库设计(包含E-R关系图)、原型设计(主要功能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