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胡世豪律师经办案件,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参考意义
在FBA运输中,货物丢失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货物丢失后的赔偿问题,跨境电商卖家和物流公司往往各执己见,标准不一。本案例通过法院的判决,对该种纠纷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维护自身索赔权益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参考。相应地,为物流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如何防范和应对索赔问题提供指引。案情简介
原告为深圳某跨境电商公司(下称“跨境卖家”),被告为深圳某物流公司(下称“物流公司”)。2021年4月,跨境卖家通过微信群的方式,与物流公司约定通过“双清到门”的渠道将一批货物运输至墨西哥的电商平台仓库。后跨境卖家称运输的货物出现部分丢失,遂委托胡世豪律师提起诉讼。物流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具体丢失货物及货物价值无法确定、应当以报价表上的2500 元/立方加退运费进行赔偿、其享有法定的赔偿限额等等。案件焦点
1、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国法还是墨西哥法,物流公司能否按照墨西哥法律享受赔偿责任限额?
2、如何确定丢失货物的价值?
3、物流公司可否按照报价表上的2500 元/立方加退运费进行赔偿?
4、物流公司能否享有法定的赔偿限额?
法院判决
判决物流公司败诉,向跨境卖家赔偿货物损失3万余元及利息,并退还收取的运费。判决后,物流公司已经根据判决书支付了全部款项。文后附本案裁判文书。法律评析
一、主张适用外国法律时享有赔偿限额时,物流公司需要提供外国法律。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特别是跨境电商兴起后,尾程派送过程中出现的货物丢失情况越来越多。因尾程是在外国进行运输,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案件审判适用的实体法律,跨境卖家和物流公司都有权选择。因有些国家对货物运输存在赔偿限额的法律规定,物流公司往往可以援引该规定减轻赔偿责任,同时也因物流公司在获得国外实际承运人的赔偿时,是按照外国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标准进行赔偿,因此物流公司自然极力主张按照外国法律享受赔偿责任限额,进而希望案件审判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根据墨西哥法律享有赔偿限额,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并不当然适用于本案,法院最终认定其没有依法提供墨西哥法律,将本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判。因此,物流公司主张按照墨西哥法律享有赔偿限额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对于在尾程运输中,哪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物流公司的赔偿限额,因无法一一列举,笔者会在后续的案例中陆续阐明,读者也可以直接咨询胡世豪律师团队。对于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因标准和程序较为复杂,本篇文章篇幅无法容纳,不再此赘述,同样的笔者会在后续的案例中陆续阐明,读者也可以直接咨询胡世豪律师团队。二、跨境卖家需要举证证明货物的价值,进而根据证据确定货物客观合理的价值。
在货物丢失的此类案件中,因货物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必然存在差异的原因,同时因跨境卖家或物流公司考虑到关税的问题,对于丢失货物的价值,可能出现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出口报关价格、海外清关价格等多个不同的价格。因此,如何确定丢失货物的赔偿价值,就成为了关系到跨境卖家和物流公司利益的核心问题。本案中,法院对案涉的不同货物价格,根据案涉证据进行逐一分析,最终认定应以报关单载明的价格认定涉案货物的价值较为客观合理。三、物流公司报价表上的赔偿条款,并不当然的适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国际物流行业,几乎所有的货代物流公司都会在报价表上载明赔偿限额条款,例如40元每公斤,三倍运费为限,最高不超过100元每票等等。并以此衍生出物流公司常说的“行规”。更有甚者,很多物流公司在其报价表上没有赔偿限额条款的情况下,仍然认为按照40元每公斤的“行规”进行赔偿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其实不然,在司法实践中,若未约定按照40元每公斤进行赔偿,物流公司仍然主张该赔偿标准,基本不会被法院支持。在报价表上载明赔偿限额条款时,也需要审查该条款是否为双方的有效约定,是否为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等。本案中,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报价表上载明赔偿限额条款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由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且现有证据未显示双方就货物丢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并未支持物流公司主张的该赔偿限额。四、物流公司可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享有赔偿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 666.67 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 每公斤为 2 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因此,在出现货物灭失时,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可以依据该规定享有法定的赔偿限额。本案中,法院按照该规定计算了赔偿额,因赔偿限额高于丢失货物的价值,最终认定物流公司按照丢失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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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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