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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推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拟遴选部分县(市、区,下同)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经县级党委政府申请,地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等8个县市为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

现将《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试验区改革工作的联系指导和技术支持,各试验区要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其他省份可结合自身实际,选取本省份试验区,参照指导方案,开展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动态调整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

联系人:基层司姜伟林、胡同宇

附件: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指导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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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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