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 10 月 26th, 2025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为申请执行人回款1582万余元

  长春宽城法院优化执行“议价”评估流程

  本报讯 (记者  孙  兵  通讯员 王子明)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优化创新“议价”评估流程,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采取“议价”方式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价值评估,不仅缩短了财产变现时间,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而且节省了近百万元评估费用,实现多方共赢。此次以“议价”方式开展股权价值评估,是宽城区法院创新优化司法拍卖流程的一次有益探索。

  2018年12月,借款人孙某二人、徐某二人、白某二人及董某,分别与长春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总计借款1600万元。同时,长春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该村镇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吉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万股的股金作为出质物,为4笔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四方借款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村镇银行遂诉至法院。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四起案件均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借款人如未能还款,则由该村镇银行优先受偿上述股金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

  此后,四方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村镇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方查询,未发现四方借款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沟通,借款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还款。法官将相关情况告知村镇银行后,银行根据调解书和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申请拍卖长春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持有的某农村商业银行的800万股的股金。

  该起案件的执行法官介绍说:“虽然决定拍卖润滑油公司享有的股权,但采取传统委托评估机构线下评估的方式,程序繁琐、耗时较长、评估费用较高。”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认为“议价”方式可以节约双方当事人成本,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议价”与线下评估方式的区别与好处。“议价”期间,双方当事人始终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统一。执行法官仔细研究问题关键,就是“议价”程序需要有权威且双方认可的价值参考。

  于是,执行法官向某农村商业银行发出询价函,要求其三日内复函该笔股金价值,为双方当事人议价提供参考。经农村商业银行对该笔股金的价值评估,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认定该800万股的股金,每股价值2.29元。最终,该笔股权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两次拍卖,为申请执行人回款15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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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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