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 7 月 8th, 2025

  好心帮忙带孩子

  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

  孩子受伤了

  自己还可能被起诉

  我该怎么办?

1

Q1

  在小区散步时,遇到邻居家的小孩,其父母去买菜,将他托付给我照看一会儿。但由于小孩调皮,在玩耍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去医院检查后其小腿需要缝三针,小孩的家长找我赔偿。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A1:

  你好。你如果在照看小孩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便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针对你遇到的帮别人照看小孩的情况,小孩的监护人应首先履行监护职责。委托他人监护,并非转移监护关系。因此,邻居家小孩的父母将小孩托付给你照看,你自愿接受,但小孩的父母并没有与孩子脱离监护关系。

  根据你的描述,小孩由于调皮,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摔倒。首先孩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此时你作为其临时监护的受托人,如果在监护期间尽到了监护义务,不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你在监护期间对孩子的受伤存在过错,那么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好心帮忙、无偿帮工是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这种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善意帮忙的人如果存在过错,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这种无偿帮忙的社会正面价值取向,也会酌情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2

Q2

  我今天骑电瓶车与另一辆电瓶车发生了事故,对方逆行全责。我身上多处擦伤,到医院拍片没发现问题。如果伤口之后留疤,对方应该对疤痕治疗负责吗?对方除了赔偿医药费还需要赔偿别的费用吗?

  A2:

  你好。如果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身上留疤,由于对方全责,所需的合理治疗费用应当由对方承担。此外,因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电瓶车受损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费用也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你的描述,你和对方是两辆电瓶车相撞,你身上多处擦伤,没有其他问题,无需住院治疗,因此对方只需要赔偿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如果因事故留疤的,为治疗疤痕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是可以由对方承担的。超出必要限度的开销或者过度医疗产生的费用,则无法向对方主张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这些费用的主张都需要提供相应的票据支持,医院的发票、打车的发票,以及你实际收入的日平均水平的证明材料等都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建议你保存好上述证据后,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你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

Q3

  我3月份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规定试用期满两个月后才可以转正,试用期间未交社保。6月份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按照3月份。自从我入职开始,工作时长早九晚六,每周单休,但公司月月拖欠工资,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对于你所在公司的一系列行为,你可以先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若投诉无果,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你所在公司与你后补的劳动合同按照3月份签订,但其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也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

  此外,你所在公司安排每天早九晚六的上班时间,如除去休息时间超过八小时,或每周工作总时间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都属于加班行为。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另外,《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你公司存在多种违法用工行为,建议你先收集证据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如果投诉无法解决问题,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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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们小区原来是业委会自治的,房子装修不久,业委会就解散了,街道办请了物业公司临时管理小区。我想要回四年前交给业委会的维修押金2000元,街道办和物业公司以原业委会没有交接为由拒绝退款,现在不知道找谁要钱,我该怎么办?

  A4:

  你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你的维修押金应找收款方要回。正常而言,业委会解散后,应当将资料账目全部移交给街道办或居委会。如果你找不到原业委会负责人,那么只能找现在的物业公司要求退还。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小区原先没有聘请物业公司,而是通过业委会来自行管理小区的。现在你们小区是由街道办委托物业公司临时管理,业委会已经解散,无人履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此,业委会是一个组织,代表全体业主,即使解散,解散的也是业委会的委员。你在装修房屋的时候交纳的维修押金,如果是现金交纳的,需要看盖章的收款单据。如果是转账交纳的,需要看具体收款的单位。如果是业委会的专门账户收取的,你可以起诉该账户现在的保管人要求退还。如果是个人代收取的,你应当联系街道找到个人,了解清楚资金的去向,再决定向谁主张还款。

  一般而言,业委会委员解散后应当向街道办或者居委会移交全部手续。你只要有装修押金的收据或者相关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你确实向业委会交纳了装修押金,就可以要求街道办委托的物业公司退还。

5

Q5

  楼上有个租客欠我半年的房租,一直拖着不给钱。我们之间没有签订租房合同,请问我能去法院起诉吗?

  A5:

  你好。即使没有租房合同,但如果你能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你和租客之间确实存在租赁关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租客支付拖欠的房租。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虽然你们没有订立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如果你们通过口头或其他形式确定了租赁关系,比如事实上你已经将房屋租赁给租客,租客也支付了相应的房租,则租赁合同已经成立。但你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如与租客关于租房的聊天记录、每个月或季度租客支付房租的记录、其他证人证言等来证明你们的租赁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因此,在证明了以上事实后,针对租客拖欠房租的事实,你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催要记录、租客欠租但仍然居住在房屋内的事实等。有了以上这些证据的支撑,在起诉到法院时,你的主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感谢值班律师:

  王雪薇(南京)

  实习编辑 | 邵雨晴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王立芳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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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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