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7 月 16th, 2025

文章来源: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今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第179号公告称,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按照《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需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向海关提供数据,并对所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原文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海关总署2018年165号公告执行工作,现就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企业接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参见《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详见附件)。有关接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向海关提供数据,并对所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zip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3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链接

日前,中国海关总署曽发布第165号公告表示,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内容整合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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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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