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下午,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高新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焦健担任审判长,高新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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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母某1邀约被告人何某、王某、母某2、母某3来南昌帮其出售假冒茅台酒,由母某1提供假酒及食宿等条件,并根据销售情况给予何某、王某、母某2、母某3一定报酬。同年7月22日至23日间,何某、王某、母某2、母某3带着一批假冒茅台酒在南昌市城区内寻找烟酒店伺机销售,以其中一人带两瓶假冒茅台酒进店销售的方式,共计销售假冒茅台酒30瓶,销售金额共计8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近4万元。
2022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王某、母某2、母某3抓获归案,次日将被告人母某1抓获归案,同时查获假冒茅台酒19瓶及违法所得近3万元。被告人母某1等人归案后,向被害人李某等七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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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母某1、何某、王某、母某2、母某3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均属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且五被告人自愿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五被告人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对外予以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导致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商标管理秩序遭受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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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
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一、被告人母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母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母某3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予以没收;七、被告人母某1、何某、王某、母某2、母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无害化销毁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费用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八、被告人母某1、何某、王某、母某2、母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依法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工作。
本案由院长带头审案,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充分彰显了高新区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强化了审执工作示范引领作用,展现了司法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更向全社会传达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理念,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也体现出公益诉讼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起到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高新区法院将继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质量发展。
供稿:郑国
编辑:李蓉
校对:江一舟
核发:欧阳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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