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陈述
其系x新区x街道x村x号房屋及土地(地块号x005)的权属所有人,建筑面积约为115.09平方米。原告于2020年3月28日向x市公安局x新区分局递交《查处违法拆毁房屋行为申请书》。要求该局对其房屋被不明原因拆毁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2020年4月26日,x市公安局x新区分局认为系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属政府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决定不予刑事立案。原告故请求判令:确认被告2020年1月18日至19日期间对x新区x街道x村x号房屋及构筑物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二、原告证据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系涉案房屋及构筑物所有人的事实;查处违法拆毁房屋行为申请书、不予立案通知书、调查经过、专题会议纪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3张,证明涉案房屋拆除系因被告为实施x村土地征迁项目所为的事实。
三、被告观点
其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文件及决策部署,决定对x街道x片区实施城中村改造,原告名下房屋属于改造范围。2018年4月,相关评估单位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房屋拆迁项目估价单》。2019年7月15日,x旅游度假区拆迁事务所依法公布了《x市x新区x街道x片区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2019年8月9日,x街道办事处发布拆迁公告。期间,在与原告具体协商谈判过程中,原告对此次拆迁安置政策不予接受,导致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020年1月下旬,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农房开始大面积实施拆迁,被告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证据
1、《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xx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度假区城中村改造征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xx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度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度假区特殊人员拆迁安置方案的专题会议纪要》、《xx旅游度假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明涉案房屋及构筑物系“三改一拆”、城中村改造对象及拆迁政策依据的事实;
2、拆迁公告,证明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发布了公告的事实;
3、拆迁项目估价单,证明涉案房屋评估情况的事实。
五、庭审意见
被告自认涉案房屋系由其在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不慎拆除,故对拆除行为相应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系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中,对于被诉行政拆除行为,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于依法应拆除房屋,应当视为没有证明其被诉拆除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鉴于被告已实际拆除涉案房屋,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本院依法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